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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2015-10-26 08:52:38 信息来源: 点击:354

       
邓州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理 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事后监管 8.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审计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理 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事后监管 8.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审计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代拟封存通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理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审计厅负责人批准。 法制科 3日  
决定 4.决定责任: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封存通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执行 6.执行责任: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7日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超过7日  
事后监管 7.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法制科 30个工作日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理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复核、审理,报请审计厅负责人批准。 法制科 3日  
决定 4.决定责任: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立案 1.立案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
为。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代拟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  
审理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决定 4.决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
象。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  
执行 5.执行责任:被审计对象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审计决定执行结果。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定期审计项目,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时间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企业审计科 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企业审计科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企业审计科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投资科 审计实施日起4个月内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投资科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投资科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日起4个月内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行审科 审计实施日起4个月内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审科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行审科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审计实施日起4个月内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日起4个月内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9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金融审计科 审计实施日起4个月内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金融审计科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金融审计科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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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0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日起4个月内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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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检查 1.检查责任:检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取得检查证据,编制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组长审核检查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起草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提请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核查方案确定的时间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核查报告等核查结论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核查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出具核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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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3-2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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